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池州市妇女儿童医院(池州市妇幼保健院) 宿舍管理规定

来源:池州市妇女儿童医院    发布时期:2025年07月01日    预览次数:366

为改善医院工作人员、学生生活条件,规范住宿管理,营造安全、舒适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,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,促进宿舍科学规范、文明管理,特制定宿舍管理条例。

第一条 宿舍入住人员范围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(一)各医学院校实习生、研究生以及来院进修、培训人员;

(二)因科室人员紧张,有住宿需要的单身临床一线职工,且承诺愿意长期承担医疗一线工作夜间备班任务;

(三)来院坐诊会诊,且有住宿需求的市外专家;

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安排入住。

第二条 住宿安排程序,市外专家、来院学习各类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后勤保障部申请。本院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承诺后,经科室负责人、医教部或护理部、分管院长批准后,由后勤保障部统一安排。根据医教部申请,后勤保障部可为市区内专家安排午休场所、为市外专家坐诊安排临时住宿用房。

第三条 住宿安排标准,由后勤保障部根据房间面积分配确定。原则上来院学习各类人员一般安排3人一间;医院职工一般为2人一间,市外专家为单间。

第四、进修人员在院学习期间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,空调开放期间,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电费,如协议或培训通知另有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。医院职工日常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水电、住宿、保洁费,空调开放期间按每人每月200元收取水电、住宿、保洁费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。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后勤保障部报表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。专家午休场所和临时住宿用房不收取费用。

第五条 住宿人员应正确使用宿舍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,发现损坏及时报告管理员。为保障公共安全,在宿舍区域严禁以下行为:

(一)严禁私自改变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。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,严禁改变、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;

(二)禁止任何人转让、出租宿舍床位,禁止本人之外的其他人入住需无条件服从管理部门对宿舍的调配;

(三)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和打麻将,禁止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聚众哄闹等行为。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;

(四)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,严禁在室内抽烟或乱扔烟头,不得在宿舍区域内焚烧废纸、杂物等;

(五)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、网络线,严禁使用“热得快”电炉、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。禁止使用各种餐厨电器做饭烧菜;

(六)严禁长明灯、长流水、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。

违反上述规定的,后勤保障部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-100元罚款,情节极其严重的,有权取消住宿资格。

第六条 禁止任何人在宿舍从事经营活动。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管理员。住宿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,爱护公物,讲究卫生,保持宿舍卫生清洁;公共卫生由物业保洁人员清理,住宿人员要服从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。

第七条 对不服从管理,造成不良影响的全院通报批评,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设备损坏的,经后勤保障部确认损失价值上报后,由财务资产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。

  本规定从2024年3月1日开始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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